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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派件采集、派遣、处置暂行办法

景区派件采集、派遣、处置暂行办法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沙澧河景区派件采集、派遣、处置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沙澧河景区派件采集、派遣、处置工作。

办法

2.1为整合景区管理资源,规范景区信息化管理行为,保障景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良性运行,参考《漯河市信息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采集、派遣、处置暂行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沙澧河景区信息化管理体系。

2.3 本办法所称景区信息化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景区管理派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处置和监督景区管理问题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景区管理派件,指由视频监控发现、专业组巡查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等反映的景区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经核实、确认,并正式立案后的统称。

2.4 信息采集是按照划定的区域网格,根据景区信息化管理派件采集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景区管理问题,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

2.5 信息来源包括视频监控平台发现、社会公众举报、专业组巡查上报和领导批办等。

2.6信息采集单位应严格按照景区信息化管理派件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不得虚报、瞒报、假报。

2.7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的行为,是依法履行景区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部分,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2.8 信息采集员采集的信息,经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受理后,可作为景区管理的依据。

2.9 不属于景区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的景区管理问题,由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按照派件管理属性交市数字化平台督办解决。

2.10 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依据景区管理派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向各责任单位派遣。

2.11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的处置派遣信息后,应按规定时限、标准处置,并将结果反馈至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

2.12 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根据反馈情况,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未达到结案标准的,再次派遣至责任单位。

2.13 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对责任单位不明的景区管理派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责任标段协调处理。

2.14 对景区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处置。

2.15  景区数字化管理平台每月对各责任单位景区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月、季度、年度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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